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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振华与张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华,张连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499号原告:郑振华,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溪泉,系原告父亲。被告:张连顺,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郑振华与张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郑振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郑振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郑振华负担。审判员  林赫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