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振华与张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华,张连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499号原告:郑振华,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溪泉,系原告父亲。被告:张连顺,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郑振华与张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郑振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郑振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郑振华负担。审判员 林赫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