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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5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催5号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160室。法定代表人:武大伟,职务经理。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8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4801364、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南通天和树脂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新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18日、付款日期2017年7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志成审判员  金成飞审判员  邹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