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鹏与重庆市善胜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重庆善胜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90号原告:胡鹏,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善胜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同原江北鸿恩寺项目三期2幢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2HM9R。法定代表人:李杜海。原告胡鹏与被告重庆善胜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胡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5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