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敏、李飞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敏,李飞跃,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08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慧,女,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洞庭围镇洞庭村*组**号,身份号码:4306241982********。被申请人:魏敏,女,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李飞跃,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旺旺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林,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慧与被申请人魏敏、李飞跃、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刘慧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莲湖路0814314栋,建筑面积为143.8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房产的产权,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人刘慧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慧与魏敏、李飞跃、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调解,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刘慧请求解除本院对其名下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人刘慧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莲湖路0814314栋,建筑面积为143.8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房产的产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谭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