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2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华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华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2081号之一原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北桥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2089561R法定代表人:朱宁,董事长。被告:孝感华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航空路*#华隆家园*号楼*楼。法定代表人:舒势茗,总经理。原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华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诉讼保全费577元,合计952元,由被告孝感华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