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工,家住江苏省靖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黄磊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兆龙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兆龙路庄市派出所附近处,被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宁波市第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结果显示为103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磊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磊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黄磊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艳卿代书记员 沈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