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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赵小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赵小玲,杜彦琛,清徐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80号办公楼三层西。法定代表人:江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芮瑶,山西纵合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玲,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彦琛,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晋夏公路北段4号。法定代表人:杜彦琛,总经理。上诉人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赵小玲、杜彦琛、清徐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四民审判员  张玉根审判员  王丰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白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