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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航与刘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刘付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01号原告:张航,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刘付振,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现住郑州市东四环郑汴物流通道金光花苑安置区。原告张航与被告刘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航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航负担。审判员  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