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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利平与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利平,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利平,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西街居民。被执行人:曹勇,又名曹永,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居民。本院在执行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贾利平与被执行人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现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晋1125民初7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勇在柳林县众生投资有限公司的王府井商铺变(拍)卖后的股份收益分配权300万元,现冻结期限将至,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曹勇在柳林县众生投资有限公司的王府井商铺变(拍)卖后的股份收益分配权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