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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东旭与朴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旭,朴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434号原告任东旭,男,1988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朴家良,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旭与被告朴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东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朴家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东旭自愿撤回对被告朴家良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东旭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