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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白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白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409号原告: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朗东路*号中地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为08450683-3。法定代表人:桑灵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瑜,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静波,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静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凤英游舒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