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耿传凯、杨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传凯,杨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传凯,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涛,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伟、马瑞军,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传凯因与被上诉人杨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耿传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宋 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源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