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纳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279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乌海市。被告:马某甲,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被告:马某乙,男,1956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被告:纳某某,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瑞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