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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才与被告高剑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才,高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776号原告:杨德才,男,生于1957年,住巴州区。被告:高剑,(曾用名高仕杰),男,生于1985年,户籍地陕西省安塞县,现住巴州区后河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才诉被告高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德才负担。审判长  冯光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