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秋成与李业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686号原告:王秋成,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被告:李业宏,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成诉被告李业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秋成负担。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