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玉芳与陈琼莹、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芳,陈琼莹,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750号原告:周玉芳,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缪伟峰、王亚红,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琼莹,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张毅,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周玉芳诉被告陈琼莹、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因原告周玉芳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玉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