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瑶与王可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瑶,王可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183号原告:陈瑶,女,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居民,住兴义市。被告:王可立,男,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瑶诉被告王可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瑶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念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