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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仝兴玉与赵西正、赵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兴玉,赵西正,赵希福,姜兆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838号原告仝兴玉,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赵西正,男,汉族,成年,住台前县。被告赵希福,男,汉族,成年,住台前县。被告姜兆民,男,汉族,成年,台前县城关镇赵庄村。原告仝兴玉诉被告赵西正、赵希福、姜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仝兴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兴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文生审判员  曹 帝陪审员  仝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