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世强与杜群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强,杜群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强,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长垣县张三寨乡韩村275号。身份证号:410728198701209796。被执行人杜群太,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长垣县张三寨镇张北村923号。身份证号:4107281974092062941。本院在执行李世强与杜群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凤杰审判员 郭士龙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