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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世强与杜群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强,杜群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强,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长垣县张三寨乡韩村275号。身份证号:410728198701209796。被执行人杜群太,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长垣县张三寨镇张北村923号。身份证号:4107281974092062941。本院在执行李世强与杜群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凤杰审判员  郭士龙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