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执10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长忠、孙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长忠,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赵长忠,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孙新,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2015)颍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将被执行人孙新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新在银行的存款55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