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大荔鑫瑞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王蕾磊、孙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大荔鑫瑞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王蕾磊,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王升,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杰,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大荔鑫瑞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蕾磊,男,198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孙洁,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大荔鑫瑞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王蕾磊、孙洁借款合同纠纷的大荔县公证处(2016)大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蕾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