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振生与高宏伟、张兆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生,高宏伟,张兆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681号原告:董振生,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功,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宏伟,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无业,住茌平县。被告:张兆友,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茌平县电业局退休职工,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君,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红,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生诉被告高宏伟、张兆友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董振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振生负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