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7)浙1082刑初8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中专文化,三门县珠光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现暂住浙江省三门县。2017年6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指控:2017年5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祥酒后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行驶至临海市桃渚镇新殿村桥头附近,与吴丽燕驾驶的浙J×××××牌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祥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接警后将被告人陈祥带至临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鉴定,被告人陈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被告人陈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祥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祥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