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行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连平、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连平,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行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平,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法定代表人:林卫星,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建伟,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自新,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连平因行政告知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41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连平以自愿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连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连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连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久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张占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