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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敏智与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智,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104号原告赵敏智,男。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陈世界,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敏智与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敏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未缴纳。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