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敏智与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智,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104号原告赵敏智,男。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陈世界,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敏智与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敏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未缴纳。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