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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丹红、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丹红,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丹红,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系邱丹红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发展区江达路特1号香缇美景9栋1层3室。法定代表人:张定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成,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邱丹红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8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丹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丹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丹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丹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政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