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与喻文东杨汉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喻文东,杨汉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199号申请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305、A307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4515482-8。法定代表人季克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英华,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远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喻文东,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杨汉川,女,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文东、杨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普正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喻文东、杨汉川价值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297-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2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现申请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