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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8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邓德波与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江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波,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江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169号原告:邓德波,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江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高层裙楼负1-2号。负责人:丁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波诉被告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江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德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德波负担。审判员 陈 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