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应庭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3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59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8月7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张应庭,男,1987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惠安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上旬至3月初,被告人张应庭在其租住的石狮市南洋路星海湾公寓310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张应庭于2017年3月21日在石狮市星光娱乐会所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张应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庭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应庭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张应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应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