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润、彭忠超、程进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陈润,彭忠超,程进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飞,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润,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子路镇殷湾村丰畈组24号。被执行人彭忠超,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子路镇石山口村谌畈组。被执行人程进怀,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子路镇石山口村程湾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润、彭忠超、程进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1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李 栋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