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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谔、沈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谔,沈毅,张艳,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谔,男,194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毅,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谔,张艳之公公。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达文,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宏,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谔、沈毅、张艳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0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谔、沈毅、张艳因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边剑扬审判员 金锡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