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夏广吉、李德英、宿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宿永军,夏广吉,李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被执行人宿永军。被执行人夏广吉。被执行人李德英。被执行人宿永军,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林源火车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06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广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