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裘立江、沈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立江,沈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696号申请执行人裘立江,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绍兴县。被执行人沈立峰,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裘立江与被告沈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执7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被告沈立峰归还原告裘立江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支付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沈立峰支付原告裘立江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裘立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沈立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多次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沈立峰名下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被本院多个案件查封,且有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立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已提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被执行人沈立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沈立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裘立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纬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