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金碧与廖仙乡、白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碧,廖仙乡,白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714号原告:廖金碧,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再成,男,住厦门市湖里区,系厦门欣特利科技有限公司推荐。被告:廖仙乡,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美花,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廖金碧与被告廖仙乡、白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廖金碧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廖仙乡、白美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廖金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金碧撤回起诉。本案申请费25元,由廖金碧负担。审 判 长 王 瑛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人民陪审员 邓小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