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长春与被告龙沙区天成辣道火锅店、王丽宏、刘宝磊、龙沙区辣莊老火锅店、王丽敏、王铭亮、张存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春,龙沙区天成辣道火锅店,王丽宏,刘宝磊,龙沙区辣莊老火锅店,王丽敏,王铭亮,张存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2042号原告:曹长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妍,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沙区天成辣道火锅店,住所地龙沙区海山小区4号楼门市***号。被告:王丽宏,女。被告:刘宝磊,男。被告:龙沙区辣莊老火锅店,住所地龙沙区南马路***号。被告:王丽敏,女。被告:王铭亮,男。被告:张存艳,女。原告曹长春与被告龙沙区天成辣道火锅店、王丽宏、刘宝磊、龙沙区辣莊老火锅店、王丽敏、王铭亮、张存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长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