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奇诉被告孙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奇,孙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811号原告李玉奇,男,1975年5月17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孙大伟,男,1991年5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李玉奇诉被告孙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玉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玉奇承担,其余3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巴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