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当湖街道永立装饰材料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街道永立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93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永立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福臻路*******号。经营者:孙宁宁,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永立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帅国珍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