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州钜大电源有限公司与宁海欣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钜大电源有限公司,宁海欣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11号原告:湖州钜大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南浔大道东(直港巷村)。法定代表人:褚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海欣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前童镇大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平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钜大电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欣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511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但实际未能扣押,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73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51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学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