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油市森林公安局、赵正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油市森林公安局,赵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81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森林公安局。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天台路。法定代表人周云川,局长。被执行人赵正清,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5号,四川省江油市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森林公安局因森林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江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江油市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赵正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江油市森林公安局书面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因此,该行政行为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江油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月17日对赵正清作出的江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周晓龙审判员 梁玉玲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风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