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武长安与郭根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长安,郭根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841号原告:武长安,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郭根珠,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武长安诉被告郭根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武长安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武长安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