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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玉辉与王龙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辉,王龙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408号原告:刘玉辉,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居民,住柘荣县。被告:王龙珠,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居民,住福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锦融大厦B幢509室。负责人:林延栋,经理。原告刘玉辉与被告王龙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刘玉辉以已与二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玉辉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为136元,由刘玉辉负担。审 判 员 薛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詹金华书 记 员 马巧君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