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智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荥经县富强煤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智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荥经县富强煤炭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智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谢贝贝。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负责人邓国林。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智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智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炭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本金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66.00元、公告费300.0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炭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安监局的补偿款予以扣留,待条件具备时予以提取。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炭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智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金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66.00元、公告费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