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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巧扣与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扣,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873号原告:李巧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罗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扣诉被告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巧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25元,由原告李巧扣负担。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