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好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好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799号原告: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陶卫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占杰,客户经理。被告:李好臣,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住新疆乌鲁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好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