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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生林与张喜成、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生林,张喜成,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306号原告:申生林,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成,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辛集乡兴太集村。法定代表人:陈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建安商贸城二幢C-2。主要负责人:刘新杰,公司经理。原告申生林与被告张喜成、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生林的委托代理人申增杰、被告张喜成的委托代理人李梓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200元、货物损失费12074元、停运损失12000元、车损评估费及货物损失评估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1274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张喜成驾驶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JV**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孟州市××和××路交叉口与原告驾驶的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喜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JV**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在被告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处投保有保险。该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货物、车辆停运损失、施救、车损鉴定等巨大财产损失,故形成本案诉讼。被告张喜成辩称,被告系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张喜成的起诉。被告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7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张喜成驾驶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JV**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孟州市××和××路交叉口与原告申林生驾驶的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喜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申生林无责任。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等级在原告申生林名下,经评估,该车车损为4860元,车辆所拉货物损失为12074元,原告并支出评估费1000元,施救费5200元。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JV**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在被告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张喜成系该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张喜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申生林无责任,因被告张喜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停运损失1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车损4860元;货损12074元;施救费5200元;以上共计22134元,均不超出保险限额,应由被告永安财险冠县服务部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申生林22134元。二、驳回原告申生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81元,减半收取为290.5元,由原告申生林负担80.5元,被告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10元,评估费100元由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