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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娟申请执行吕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吕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吕光秀,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吕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724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娟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光秀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吕光秀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房产、证券登记。但其在中国石油四川达州销售分公司有应收款,该款项尚未审批拨付,其他案件已对该款予以冻结,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叶合芬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文兵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开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