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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0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朝华与谭黎陈世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华,陈世全,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0373号原告:杨朝华,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全,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佳,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杨朝华诉被告陈世全、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杨朝华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朝华撤回对被告陈世全、陈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朝华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黄小琴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