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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茹与被执行人王高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茹,王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38号申请人邓茹,女,生于1990年3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高潮,男,生于1956年8月9日,汉族。申请人邓茹与被执行人王高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邓茹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高潮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