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方才与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方才,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姜方才,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兴民村。法定代表人:王树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姜方才与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