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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福建省泉州市濠江物流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福建省泉州市濠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897号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祉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濠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区内。法定代表人:卢章镖,董事长。原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诉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濠江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濠江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908.5万元。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出具的等额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濠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8.5万元。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强审 判 员 白羽审 判 员 陈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